福建南平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延召开
[27]参见注[11],第105-129页。
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诉讼的,转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作用。
其次,对于涉及到批量或群体性行政争议的,诉前调解达成协议所形成的行政调解书会产生示范效应,必然对其他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未遵守前述规定的,按照前述规定第28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及第2款处理。关键词: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诉前调解繁简分流 2014年11月,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下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称为新《行政诉讼法》,对修订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称为原《行政诉讼法》),其中第1条规定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以承担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任务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例,该院在上海地区率先探索构建了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运作方式。
[8]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争议的和解或调解并非基于也不必纠缠于行政权的可处分性,而是基于公众参与所发展起来的一项为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进行事后协商和沟通,即组织相对人的补充性参与,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并形成共识的机制。〔12〕该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调解。对于原告提出超过当地普通家庭生活所需、超过其家庭实际经济能力、数额巨大,且无法依靠生活经验和逻辑判断作出推论的特别财产损失,原告负有证明在强制拆除时,其家里确实存在该物品以及该物品来源的证明义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民事争议事实及其法律效力问题,亦应当予以审查认定,只有对不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履行争议不予审查认定。上例中的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直接的事实根据是甲、乙双方是否存在一份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这一基本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审查认定。〔8〕《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诉讼类型化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起诉条件、审查方式和判决方式,判决结果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和制约。行政调解要遵循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注释: 〔1〕《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案件越来越多的是涉及当事人重大民事权利的案件,表面上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实质的争议则是行政行为参与的民事权利归属问题。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通常情况下是判决撤销或者撤销重做。因为,确认违法可以及时实现案结事了,而判决撤销很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引发更多争端。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可以通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一并申请对规章规定进行审查,通过一并审理能够更有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一并提起相关诉讼。也就是说,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符合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维持判决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变更判决突破司法权不得替代行政权的限制,赋予人民法院更大的审判权限,也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但是,如果因物价上涨等因素,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也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损失。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国家赔偿或者补偿,只能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合理、合法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或补偿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不予支持。
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返还原物,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一旦被诉行政行为确定之后,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全面的、彻底的,不仅要对原告提出质疑的部分进行审查,对原告未提出质疑的部分也要进行审查,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原告坚持不提异议的,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并予以指正。〔10〕《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行政诉讼中,什么是明确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通过审理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所有违法问题并予以指出。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开始,就离不开被诉行政行为。
进入专题: 行政争议 公民权利 依法行政 。(三)正确理解直接损失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坚持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只有明确被诉行政行为之后,才谈得上原告资格、被告适格、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受案范围、管辖、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等一系列起诉条件问题。〔16〕《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不一致,新法实施后应当不再继续适用。(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既没有合法有效的约定,也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相冲突的民事法律规范依法作出判决。〔3〕《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因此,人民法院不能辜负立法者的期望,在符合变更判决适用条件的情形下,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改变被告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及款额的行政决定,直接作出新的处罚或款额判决,通过变更判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都要全方位贯彻执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也就是说,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13]确认违法情形的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撤销,而且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考虑,应当尽可能扩大对确认违法判决适用范围的理解。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主要针对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的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反过来说,凡是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哪怕是过去认为属于瑕疵的,也不能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是要依法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1款规定支付利息。
(二)正确理解原告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6]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相反,对于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当事人各方未提出异议,经法官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的要素,则应当通过指导和释明,将其纳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标准,其核心是要通过国家赔偿足以弥补当事人的全部实际损失。例如,对《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的理解,有的法官认为,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确认违法保留效力,如果撤销会给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要克服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应当实行有限赔偿的错误观点。(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例如,税收案件中,关于纳税税率通常是羁束的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解。
第三,利息损失应当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行政案件处理的是公共事务,必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调解过程中决不允许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要充分考虑调解结果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调解方案必须优先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必须确保调解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尽可能以最少的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各方的共赢。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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